应的配套权利,同时也不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使用。
第四,排除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归属,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的偏颇观点,肯定了众业主高价购买房屋包涵了以上费用,实现了所有权的价值转移,并且肯定了以上共有的权利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斩钉截铁地确立了业主的以上几种共有权。
综上所述,物权法以业主为本,排除歧义,正确地设置了“法定”的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正确地定分止争,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
3.主要的权属争议
道路、绿地的权属争议,是业主共有权中遇到的主要的权属争议。这是经过几年来立法实践经验总结到位的结果,逐字逐句地反复研究,反复斟酌、反复修改,使得条款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达到精准的水平。
关于道路的权属争议。城市建筑区划内道路权属的争议,主要是开发商之间的争议,其次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开发商与政府的争议不多见。一些地方政府帮助房地产开发商,让市政园林建设单位将道路修到商品房小区为止,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公寓房建筑区划周边的道路和绿化也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投资的。问题在于,一些物业小区也把属于国家所有的公路及公路绿化带视为自己的财产,影响到其他小区或者其他人的通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要限制业主的道路、绿地的共有权才更贴切一些。
关于绿地的权属争议。城市建筑区划内道路权属的争议,主要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其实,业主对于物业小区院墙以外的绿化及其土地的权属并不怎么关心,只关心物业小区院墙以内的的绿化及其土地的权属。有的开发商在一个建筑区划内建设起一期工程以后,对购买房屋者声称该商品房面积有多大有多美,等到业主购买到商品房居住进去后就毁约了,就把原来的绿化带铲除,在绿地上又修建起高楼大厦了。本来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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