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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4-1(第4节)

库作一个同类项对待,好象归类很别扭似的。会所,是日本等外国物业管理机构中业主“事务所”的业主共有财产。中国除了一些个别小区或高档小区以外,没有业主“事务所”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类的会所,而对外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营业会所就较多一些。写字楼、商务大厦的会所多一些,但这些经营性用房业主与住房业主是不一样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的权属情况有差异。住房业主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基本上是业主共有的;写字楼、商务大厦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不全是业主共有的,主要道路有些是属于市政建设归为国家所有的。

2006年物权法草案进展到第五稿时,已经将以上条款开始修改成现在的模样。物权法现在用“物业服务用房”代替了物权法草案的“物业管理用房”,概念的外延得以扩大。“物业管理用房”仅仅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这一种用房,而“物业服务用房”除了物业管理服务这一种用房以外,还应当包括对外营业服务或者收益租赁经营服务用房。另外,有的专家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共同管理物业叫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之托管理物业叫做“物业服务”,不能把两个主体及两个概念混淆。

2.物权法定的含义

本条款的立法意义是“排”字当头,“立”在其中。

第一,排除了“道路是市政设施,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业主享有使用权”的狭隘观点,以建筑物区划内与外为两个基本点,既确立了市政的国有道路所有权,又确立了业主的道路共有权。

第二.排除了“绿地是土地的一种使用功能,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绿地所有权也就属于国家所有”的混乱概念,既确立了业主的绿地使用权,又确认了业主的绿地附着物所有权,又不影响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排除了“业主购房通常不支付物业管理用房的价款,对物业管理用房不存在权利”的理念,确立了业主的主人地位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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