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租用、租借开发商或者中介商的车位、车库,很有可能不会长久合作下去,因为所有权是开发商或者中介商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思维驱使下,随时都有取消租赁合同的可能性。
如果细究一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中庸性条款,觉得也是含有多重性物权的包装,并且还是有商榷的余地。与“法定”的物权相对,他是属于“意定”性物权。这里的当事人,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中介商和购买房屋者,开发商或者中介商在出售房屋时可能会涉及到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建议采取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什么方式与购房者进行交易,所有这些可以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来决定,即双方约定或者意定。
意定的主动权在于开发商或者中介商。当房屋或者车位、车库处于供不应求的时候,或者购买者众多的时候,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出售车位、车库;当房屋或者车位、车库处于供过于求的时候,或者购买者廖廖无几的时候,他们会先观望一段时间,然后再选择附赠或者出租等什么方式来优惠业主与车主。
目前在很多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只对于出租车位、车库给予价格指导与监督检查,而对于出售车位、车库没有给予价格指导与监督检查,车位、车库的价格高得非常离谱、令人咋舌,购买者投诉无门。这就说明了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还有很多漏洞,“打苍蝇不打老虎”令无良商人越来越放肆大胆,消费者越来越吃亏,而物价管理部门却装聋作哑、装着若无其事的样子,并且依然故我、依然稳坐钓鱼台。
如果业主共有权中,能够从共同所有权中分离出共同出租权、共同出借权等变态的权利,那么,能够产生另外一种“意定”性物权。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前一种“意定”性物权,是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实为外部的短暂的物权关系;从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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