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分离出共同出租权、共同出借权等变态物权,为后一种“意定”性物权,是业主与利益关联人产生的车位、车库的租借权的物权关系,实为内部的另类的物权关系。每一种“意定”性物权不是纯粹的“意定”性物权,或多或少地与“法定”性物权以生牵连关系。在这里,后一种“意定”性物权是前一种“意定”性物权存续的情势下的补充性的选择,业主或者车主首选的是室内(固定)车库、车位,不得已的情势下才选择室外(临时)车位。
业主车位车库“约定”性物权,是指物权法对于相关标的物车位、车库的物权归属既难以肯定、又难以否定,只能作出折中主义抽象规定的物权。此等物权模式,仍然不是孤立型物权,往上溯源,发现有一个业主购买、受附赠或者租赁车位车库的优先权在先;再往上溯源,发现业主车位车库优先权原来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联的派生性物权。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关联到业主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等系列物权中来,这些物权往往是“法定”的明晰化了的物权,正好与“意定”性物权的清晰度相反。
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是物权法平衡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利益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是稳定了开发商的一些可实现的未来权利,削弱了业主的一些可获取的权利。开发商追求的利润最大化,一般不可能以附赠的方式将车位、车库奉送给业主,而出租车位、车库的概率也很小,主要选择办法肯定是以高价出售给业主。从字面上看,“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是双方平等的自由选择,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主的话语权不及开发商的话语权,业主没有优化选择的决策权,只能听凭开发商来对于业主的随意摆布。
通过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约定”,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通常的窘境是,业主最大的可能性是会无奈地接受“额外”的高价购买或者高价租赁车位、车库。而“附赠”这一唯一正确方式,到头来只会流于形式,只会成为“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