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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7-1(第5节)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确实是一件大事,物权法颁布之前就有很多意见,最后采取折中的办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建筑成本,开发商将其再次买卖或者出租,侵害了业主的利益;(2)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强势,如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原则确定归属,对业主不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从我国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从其他国家的地区看,车位、车库也一般归业主个人所有;(2)车位、车库不像电梯、走廊、道路、绿地等应当共用,规定业主共有很难操作;(3)开发商是否把车位、车库摊入成本,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高低没有必然联系,而且也很难证明车位、车库的价值是否包括在建筑成本之中;目前对价格管理部门是否应当公开开发商的建筑成本仍有不同意见;(4)对车位、车库的建造比例和车位、车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应当作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地下车库和地面上的停车场,作为独立设施,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者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对业主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59~第160页)

以上第一种意见代表了业主,确实存在开发商以其强势地位压制业主的行为,但多数意见没有接受。以上第二种意见代表了开发商,多数意见得以接受。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本条款的制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广大车主群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关于业主车位、车库物权归属的规定是个新的尝试,应当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尽快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加大业主共有权或者所有权的份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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