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的无选择权。
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真正的平衡点,就在于“附赠”这一项目上。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开发商的建筑成本,这些成本已经分摊到各个套间的房屋出售面积上去了,开发商以附赠方式赠送业主们的车位、车库,才能体现真正的价值平衡与物权公平。二是,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始终处于强势、优势地位,否定“附赠”尽管没有道理,但受到习惯法的曲折性保护,一切以开发商的意志为转移,弱势、劣势的业主们毫无办法也没有得到好处。
另外,“附赠”这一提法也不贴切,在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开发商的建筑成本并最终摊入到各个套间的房屋出售面积上去的情势下,车库、车位本来属于业主所有的,怎么可以与施舍的“附赠”这一提法相提并论?确切地说,“附赠车库”应当是“含有车库”。
总之,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属于弹性、不确定性物权,物权的天平不能偏重于开发商,只能侧重于业主。这个问题,从物权法三次起草,到七次审议,直到最后表决通过,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某些细节问题上仍然值得商榷与修正。如果商品房的价格或者价值中包括了车位、车库的价格或者价值,那是必须附赠的、而不是所谓“约定”附赠的,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免得夜长梦多并产生物权纠纷。
本条款,规定了三层涵义三大类物权:以满足业主需要为本,设置建筑区划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物权模型,业主购买或者使用车位、车库有优先权;第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何归属,以约定的建筑区划所有权为准,约定方式包括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业主可以身份获得优先购买权、优先获附赠权和优先租用权;第三,建筑区划内另外的停车场、停车位,如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停车位一般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法定的共有权产生的停车共有权使然。
二、立法背景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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