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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8-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8-1

业主车位法定性物权

一、基本理念

业主车位“法定”性物权,亦称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利用权,是指物权法以肯定性的条款,明晰了业主车位共有权的主体、客体和要件,是业主非规划车位条件下的业主优先权,即包含相当可靠的汽车通行权和停车权,关乎物权法赋予业主的优先共有权或者优先权之占用权、优先获赠权、优先租赁权。

物权法确定的这种“法定”性共有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抑制了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绿地建设停车场牟取暴利,限制物业服务企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空闲地等土地建设停车场谋取私利,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场之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在明晰业主的物业设施共有权基础上停车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可以缓解建筑物区划内停车场位紧张局势,还可以借此来压制停车位、停车库价格高企的势头,从侧面迂回曲折地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汽车通行权、停车权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其他业主汽车通行权、停车权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争议较大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立法机关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分别规定了业主车位“意定”性所有权和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两种类型,主要目的在于平衡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理顺业主之间的物权关系。

所谓“法定”,是指由物权法首次明文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排除了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非相关单位与人员所有,具有特定的目的意义,确保业主的道路利用权、场地利用权和停车共有权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扰与剥夺。法律效力上,所有法定物权的效力优于意定物权的效力。除非业主自愿放弃这项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内权。

所谓“车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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