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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8-1(第2节)

指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一般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车位。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那么,业主的共有权及于业主共有的车库。诚然,在以上地点建设车库需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否则是无效的违章建筑,不能作为业主共有的车库使用。

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着重在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合理利用权,名义上是每个业主共有的权利,实际上可默许为或者演变为每个业主兼车主共有的权利。如果说有的业主没有车子停靠却长期占一个车位,而其他业主兼车主却没有车位可停靠,这就显得很不合理,也不符合物权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再者,一业主向另一业主收取停车费也不够合理,需要认真对待这种内部的共有关系。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谓“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就是“法定”的车位共有权。这种特定的共有权是不能随意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特别是道路之类的临时车位是不能随意出售、抵押的,否则就会影响到业主的通行权或者停车权的行使,或者会损害业主停放汽车的车位共有权与共管权。至于是否可以出租、出借给业主的其他人,原则上是应当加以限制与控制,非特殊需要不能轻易出租、出借给其他的车主。特殊需要由物业管理处出租、出借给其他的车主的,或者是业主亲戚朋友的、房屋租赁人的,不应当与业主的车位优先权相抵触,业主让步的除外。

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理论上是业主车位“意定”性共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效力更胜一筹。既然是法定的,就可以排除意定的。不过,此处的共有权是指所有权,不是指使用权。在所有权一定的条件下,使用权仍然是可以变动的。理论上,室外道路之类的车位是不应当出租、出借的。然而,某些物业小区内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公共的车位以出租或出借的形式谋利,并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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