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业主可以得到份额内的租金收益,法律也不会过于干涉业主内政的。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对于业主来说,总的概念是临时车位,包括共有临时车位、出借临时车位、出租临时车位在内,但出赠给个人的除外。
诚然,一般而论,规划小区内的共有道路是不能出赠的,能够出赠的只能是共有道路以外的临时车位,并且是共有车位中可以分割给个人部分的车位。所谓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其实是可以在业主之间掺和“意定”的使用权的,有的物业小区内就是在临时停车场共有的情势下,将某些临时停车位具体地划分给某些有停车需要的业主的情形也是有的。尤其是在临时车位紧张的情势下,为了管理方便起见,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分配临时车位”也是可行的潜规则。
临时车位于物权变动前或者说出租车位以前,其物权结构是“业主共有权=A业主份有权+B业主份有权…+N业主份有权”;临时车位于物权变动后或者说出租车位以后,其物权结构是“业主共有权=A业主份有权+B业主份有权…+N业主份有权+(车主使用权)+(承租人使用权)”。申言之,无论临时车位是否出租包括是否谋利,临时车位的业主共有权是始终不变的。车主使用权或者承租人使用权是业主共有权之从属性权利,不是自主性权利。
二、法定性质
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其是业主利益均衡化发展的共有权。
业主利益均衡化发展的共有权,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发展的必然归属,也是鉴定物权法公平合理和执行效力的一个法律指标。
首先,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是在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得以法定均衡的结果。既然法律规定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已经归业主共有,那么合理利用这些设施作为业主共有是顺理成章的均衡化权利。
其次,业主车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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