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法律完全肯定、不容置疑了的土地利用权和停车共有权。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就是明确了有车一族业主和无车一族业主,均有机会享受此等停车共有权,这是一种本位化的共有权。业主自动放弃或者被动放弃停车共有权,不在此列之中。由此可见,这是一种位移化或者弹性化的共有权。
另外,可能会包括了有车一族业主或者无车一族业主之亲戚朋友在此基础上临时性停放汽车的权利,这是一种拓展型的共有权。也是属于第二类的停车共有权,优先权水平总体上弱于第一类共有权的优先权水平。这一项内容,由于大家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原因,或者是出于法律语言精炼的原因,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影响业主共有权的拓展。
“法定”的业主车位共有权,是刚性的业主共有权,排除了“约定”的所有权、共有权、优先权和汽车通行权、停车权。换言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及其他第三者不得以“约定”的附加条件来干涉业主的共有权、优先权。
第四,业主“法定”共有权可以灵活运用
业主获得“法定”的车位业主共有权,是实至名归的权利,对于全体业主而言是身份的尚方宝剑和权利的护身符。业主车位、车库的物权归属问题,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实行。购买商品房者可以据此来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时询问清楚“购买商品房是否包括车位或者车库在内”,并与开发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更大的利益回报。
很多城市的很多楼盘出售房屋时,本来商品房的价格高企甚至于是天价,车位或者车库更是高价中之高价、天价中之天价,购房者有很多怨怼,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在这种情势下,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物价调控的职能,不能任由开发商或者房地产中介方狮子大开口,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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