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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8-1(第4节)

性共有权,是针对业主车位“约定”性共有权的权利均衡,物权主体方面是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均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供不应求,而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给予业主临时停车共有权,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点。

其三,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有车的业主有比较优势的优先停车权。业主车位车库的物权选择,资源共享的一个前提,就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现业主道路通行共有权与道路停车权的相对均衡。这是有车的业主同无车的业主的相对均衡,也就是在规范中调整、在调整中规范。

第二,其是业主优先权得以实现的共有权。

业主停放汽车的优先权,首先是满足有汽车一族的业主需要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是通用性的优先权。有车一族的业主,可以享受多元化的优先权。譬如,第一优先权链条中,有优先购买、优先获附赠、优先获租用的优先权。此类优先权,一般而论,无车一族的业主自然不及有车一族业主的优先权。第二优先权链条中,道路停车权和其他场地停车权,名义上是每个业主共有的权利,实际上无车一族的业主因无车而放弃其停车共有权的为绝大多数。

所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际上,是优先满足有车一族业主的需要。就是说,通用性的优先权,比较适合于有车一族业主的优先权,而其他的业主有不适合通用性优先权和停车共有权的一面。因此,业主优先权得以实现的共有权,最终还是要视具体要件和具体情况而定。以上是第一层意思,优先满足内部需要的意思。第二层意思,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已经满足本物业小区业主的需要后,仍然有富余的车位,业主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租给其他物业小区业主使用,是扩大供需关系面的意思。

第三,其是“法定”的业主共有权

“法定”的业主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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