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物业买卖合同的总称,包括前期合同、中期合同和后期合同在内。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指业主维权的组织形式,是基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以及规划区内共有权、共管权、成员权或者会员权的权利而形成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最高意志决定形式,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最高管理形式,也是维护业主权利、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主体。
2.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团体具体维权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大会章程与决议,并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决定和执行管理事务,替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委员会为非营利性质的纯粹维权组织机构,即为全体业主义务服务的组织机构,这一点应当与物业公司区别开来。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有带头管理、组织业主管理的职能,有选择物业公司和监督物业公司管理的职能,有物业财务审计的职能等职能。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主要有:(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