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0-1
业主自治组织及地方政府的义务
一、业主自治组织及地方政府的义务
业主自治组织及地方政府的义务,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建筑物规划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义务。
这是一种长期的断断续续性的本职工作的义务,同时又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其工作范围并不局限于对于建筑物规划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是需要建立长期的纽带关系,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对口管理。
这种义务可能会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相关的具体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新生事物,许多问题都在探索之中,需要政府部门及时的指导与协助。这是业主实现自治权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对口管理应尽的义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要合法成立、健康成长、稳定维权、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及时的指导与协助;而规划小区的和谐安宁,有利于整个社区的和谐安宁,维护和谐安宁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物权法第75条第2款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只是众多义务项目其中之一。
他们的很多义务项目,不止是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只对事对人、不搞格式化。地方人民政府即使是对于不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也要给予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如有的城市政府部门编印下发数百万份《居民防灾减灾手册》、《公民手册》等等,就是有针对性地给予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如针对社会上色情、网络、经济诈骗等案件频发的情势,许多公安部门制作了大量广告牌、宣传资料,置放于物业小区的广告栏和其他显眼的地方,有的将视频资料公布于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起到了提醒公民的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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