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很多违法活动因此而宣告流产。
建筑物规划区内平凡而不平庸,因为它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所涉及到的日常管理和社会管理各种事务异常之多,共管的、齐管的部门很多。
除了日常管理的以外,多数部门是幕后管理或者影子管理、随机性管理。很多城市的流动人口很多,经常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对于每个小区的治安管理、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居民的幸福感受,不是完全来自于收入的多少和财产的多寡,更大程度上是来自于人身权的保障。为了全社会的太平安宁,各地各级政府不惜工本与血本组建了规模庞大的民警与协警、交警与协警、城警与协警、经警与协警,以及消防警察、森林警察、海事警察、边防警察等等,加上庞大的保安员队伍,配合刑警与武警维持治安。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履行有关义务,物权法没有明细规定。本文拟作简单的探讨,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第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备案,发放业委会的证件证书,并免费提供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经验介绍之类的宣传资料,指导业主完善自治管理机制。有些城市,有三分之二的物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动员、指导和监督他们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义务。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与物业规划小区,有行政区域的隶属关系,关系比较密切。组织工作是协调各物业规划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敦促召开业主大会例会及其他会议,协调解决居民日常纠纷。日常工作是协助物业规划小区搞好防火防盗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管理,街道司法调解部门也可以对于物业纠纷实施民事调解,化解物权纠纷。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免费为业主们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特殊需要时,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干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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