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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0-1(第5节)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规划小区组织建设

物业规划小区的组织建设问题,已经成为“老大难”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地方基层组织和很多业主重视不够,已经建设的很多流于形式,未建设的很多,反正存在的问题较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行政编制单位,纯系群众性自治组织,地方政府只能作一些指导工作和批评建议,难以用强制性办法来推行。总的来说,本单位的房改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集资房小区和公寓房小区比较容易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商品房小区比较困难一些。商品房小区里,业主来自五湖四海,一个建筑区划内,业主从不同的地方入住,互不相识,他们入住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相差几年,在一盘散沙的情势下成立业主大会对于业主来说有一定的难度。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提到成立业主大会的困难程度与现状问题。列举的调查资料显示,北京市目前(引者注:应当指2007年以前)成立业主大会的,仅占已有物业小区的三分之一左右。河南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占物业小区的10%左右。而业主大会的成立关系着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业主自身的利益,关系到建筑区划内的安定团结,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筹备组织,提供政府部门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示范文本,协调业主之间的不同意见,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积极主动参加业主大会的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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