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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0-1(第4节)

的义务;税务部门对于小区内的物业公司和其他经营者有征收税款的义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有对业主或居民、外来人员检查或处罚违规生育的义务;技术监督部门对物业小区内电梯安全定期监督检查的义务。另外,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对于物业小区或者其他单位也有检查违规用地、违章建筑的义务。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义务,就是对于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应的义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公司齐抓共管,各自履行职责与义务,才能变无序化管理为有序化管理,变单一化管理为系统化管理,提高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效率,最大限度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与小区治安。

业主的权利,不止于财产的单一性权利,财产安全的权利、人身安全、生活安全以及小社区安全与大社区安全的权利,以及业主共管、业主自治的保障性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多重权利。尽管这是一些民事主体的权利,但多少涉及到一些公事的内容,涉及到公序良俗、社会治安等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正确行使、不搞违章建筑等法律限制条件则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内容。有鉴于此,街道等行政基层组织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小区的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是完全必要和有现实意义的。

地方政府的义务,是多部门齐抓共管的义务。只要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组织管理权、治安管理权有牵连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有相应的监督、管理的义务。

如《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负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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