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重大事项。”为了强调一个业主可以行使一票表决权或者否决权,该条最后一款又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此可见,一个业主可以行使一票表决权或者否决权,是建筑物面积占多数和业主总人数占多数的“双保险”决定权。
业主共决权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种含义是纯粹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亦称“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所有的业主共决权基本上是均等的、平权的,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满足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不够均等和不够平权的,应当说是少数情形下发生的事情。因为现代楼宇建筑物中,房屋大面积业主与房屋小面积业主的区别不大,且房屋大面积业主一般占少数;并且因为“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意味着房屋小面积业主的也包括在内,甚至于累加起来超过房屋小面积业主的总面积。最终的结果是,一人一票制中的“人头权”起关键作用,一人一票制中的“房产权”起辅助作用。
另一种含义是,特殊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亦称“特定多数决定原则”。共决权的游戏规则是,无论是大小业主,投票前只能是一人一票制,不得人为地划分一个大业主几票,一个小业主一票或者几分之一票,否则是不符合业主共决权规则要求的。
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是在“一人一票制”前提下,再限定一定的限制条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样是个二元方程式,也让小业主参与表决,也让大业主相对放心。我们认为这两个限制条件可以兼顾大小业主的感受与权益,也是相对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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