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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1-1(第3节)

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使是一个业主占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面积,也不能一人独断专行,也要考虑到并平衡约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感受与权益。

二、两大原则

1.普遍多数决定原则

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是基于业主建筑物共有权与共管权之上而成就的业主共决权,这是一种主流的或者决定事项较多的业主共决权。业主自治组织的建立健全与开展活动,业主共有财产的支配、利用、收益与审核、分配或提留,业主重大相邻关系问题的处理,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信托关系的主要事项,以及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派出代表参加居委会改选等事项,均需要遵守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本条款列举业主共决权的七大项目,至少有五至六项与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有关。

“普遍多数决定原则”即一般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排除“小业主服从大业主”原则,所维系的决定权,是基于业主平等的身份权、业主大会成员权及其共管权而成就的均等的或分摊的决定权。这里的“普遍多数”,是指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是指参加业主大会的人数的“多数”和他们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多数”,关键是业主参会人数的的“多数”。

这种共决权标志着业主财产共有权包括土地使用共有权、地役权共有权和小区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共管权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也不宜存在“下级服从上级”和“小业主服从大业主”的问题。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四大内容的共决权,只能采取“一业主一票制”,否则会破坏业主大会的共管制度和民主自治制度,沦为少数人操控的专制机器。

2.特别多数决定原则

特别多数决定原则,是基于业主建筑物专有权与共管权之上而成就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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