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共决权,这是一种支流的或者决定事项较少的业主共决权。本条款列举业主共决权的七大项目,至少有一至二项与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有关。因为第七项是与特别多数决定原则和普遍多数决定原则均有关。同为共管权之上而成就的业主共决权,却与第一至第四项关联不大,或者是形式上附从于业主的自治组织的关联,这前四项是冲着业主建筑物共有权而成就的,在决定专有权时是搭便车。这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双面多数决定原则,较之上一“少数服从多数”(单一多数)原则,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
“特别多数决定原则”即特殊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排除“小业主服从大业主”原则,是基于“普遍多数决定原则”之上的“少数服从多数”个别性决定原则,主要是基于业主个人财产专有权及其负担所产生的业主大会决定权。这里的“特别多数”,是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多数”,关键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两个内容的负担,一般会有大业主与小业主的区别,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大业主总负担多些,小业主总负担少些,因此需综合大业主小业主两方面的意见,作出有效的决定。既要让“一人一票制”在程序中发挥作用,又要让“特别多数决定原则”贯彻落实。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就是在二者之间作出相对平衡的最后结果。譬如,一栋大楼关乎业主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总计为9999平方米,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是指若干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和要达到6666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如果说,某一建筑区划内共有99户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是指业主总数达到66户以上。
“特别多数决定原则”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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