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前面几个条款的分析,业主共有、共管的不动产建筑物设施、场所、场地、处所和动产的配套设施种类也很多,所关联的套装权利也很多,有的权利实现了,有的则没有得以实现,有的实现以后又消弥了。经过业主大会,将业主们的应有的现实权利、未来权利均达到圆满状态,变业主的身份权、自治权、共管权、成员权或者会员权的虚权为实权,理顺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关系,同时理顺业主与业主之间及其他人的物权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物权纠纷和利益损失。
业主共决权导致业主综合权利的实现,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是直接、主动的实现,也可以是间接、被动的实现;可以是立即实现,也可以是逐渐实现;可以是有代价的实现,也可是无代价的实现。总之,实现形式是不拘一格的。
无原则地放弃业主共决权,不但对于自己有不利的一面,而且对于大家有不利的一面。一定程度上,业主共决权是维系业主前途命运的护身符,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是双保险的少数服从多数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组织机构,是非营利性、义务性内部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和其他组成人员,在业主大会上也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自治权利、业主共决权利是人人平等的权利。业主大会上,决定重大议事项目时,一般不存在“下级服从上级”和“小业主服从大业主”的问题,仅限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至于个别情势下“小业主服从大业主”的问题,仅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两个内容的负担,同样地需要在“一人一票制”前提下和“少数服从多数”前提下才能实现,即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实现。
本条款的法定条件是“决定前款第五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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