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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2-1(第3节)

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应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特殊事项,适用“特别多数即2\/3以上双保险多数规则”;应对其他五个项目规定的常规事项,适用“普通多数即50%以上双保险多数规则”。双保险规则:一是同意的业主的按专有部分考量,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特定的多数的比例;二是同意的业主按成员权或者会员权考量,必须占总人数特定的多数的比例。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任命、指导、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物业管理企业替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即替全体业主负责。本条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要义,就是“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上级,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这是从大原则上考量是这样的。

业主拥有共决权这是事实,业主的共决权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限制也是事实,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共同上级是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所谓“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最普遍、最通行的依然是“业主服从公认的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者服从公认的物业管理规约”。

四、是业主永久性的自治权

业主共决权是与业主的身份权、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民主自治权等一系列权利紧密关联的权利。只要这些权利一直不消失,业主共决权就一直跟随业主走。

共决权是业主永久性的自治权利,是指业主共有权不灭条件下的永久性权利。

尽管每个时期业主共决权的广度、深度和表现形式不同,业主共决权如影随形却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有的业主因各种原因,没有履行或者放弃过业主共决权,而其业主共决权一般地可以失而复得。法定的民主权可以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干涉与剥夺。

业主共决权,是伴随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和自治权的设立而设立,变更而变更,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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