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5-1
住改商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住改商的限制,系指指依法、依规、依约对于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之严禁类、严控类和一般控制类限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规范与调整,一般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住改商的限制是本条款一项重要内容。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限制已经有了一系列规定,而关于住改商的限制,则是在原有基础上加强限制。
本条款“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是概括性、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旨在于以物权限制为主、以放开经营为辅。
关于帮扶类限制是加物权的限制,关于禁止类限制是零物权的限制,关于限制类限制是介于无物权和少有物权之间的限制。
住改商的限制,应当从当事人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和主物权与从物权、共物权与专物权、动物权与静物权、制度物权与一般物权、信托物权与法锁物权、刚性物权与弹性物权等各个方面入手,结合业主产权的圆满程度,全面深入地全盘考量住改商的限制等级,平衡各个当事人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相邻关系和社会关系。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活跃化、多元化的展开,国家房地产政策将趋于逐渐放宽,某些住改商的限制会被逐渐解禁或部分解禁,或者通过税收管理手段来改变限制的办法。
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三位一体”的法律,其中利用物权也是重要的一环。购置房屋,对于广大的业主都是巨额的开支,每个产权人都急于开源节流,减轻债务的压力,消除三角债的困扰。全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以后,各地区空置的房屋很多,寻求住改商政策的放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