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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5-1(第2节)

让出一些生路也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有些业主拥有多套住宅,也想在所有权之上增加利用权,籍以增加家庭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减轻债务负担。因此,如何看待住改商的限制问题,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对待。

二、一般分析

从法理技术上分析,可以梳理出以下几种类型。

(一)参照住改商的类型限制

业主住改商的形式,包括了常规型住改商和非常规型住改商两大品种,各个品种之中又可以划分出几个不同的品种。加权型住改商比常规型住改商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被限制、被禁止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业主的自主权进一步缩小。

单一型住改商属于简单限制,二元复合型住改商属于双重限制,多元复合型住改商属于多重限制,物权交叉型住改商属于债权限制,法定物权型住改商属于规范化限制,约定物权型住改商属于契约化限制。总之,住改商的类型不同,限制条件与法律效力是不同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

(二)参照业主产权类型限制

业主产权类型,受制于住宅产权性质及其附加物权的影响,呈现出产权多样化态势。商品房产权为业主财产权清晰度高的产权,对于这种业主的自主权限制相应减弱;经济适用房、单位“房改房”为业主财产权清晰度偏中的产权,在个人财产权限制之上,会增加单位管理权的限制;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建住宅,个人住宅物权是相对清晰的,农村住宅的房产证与城市住宅的房产证物权价值并没有统一,住改商的限制盖由政策物权的限制。实际情形是,城郊农村住改商相当普遍,主要是利用住宅出租他人作商铺,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也很普遍。

另外,各种住宅的所有权附加了担保、抵押、典当等债物权以后,住改商的限制会相应地加大力度范围。

(三)参照住宅环境类别限制

参照住宅环境类别限制设立条件,采取因地制宜、宽严相济的办法。城镇中的商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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