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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6-1(第2节)

条款、无效条款和死亡条款都可以修正,连各种错案、假案、冤案都可以纠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错误为什么不能纠正?

从业主的共管权来说,每个业主是共管权人,同时是被共管权人。关键在于,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要适当、适度,不能越权、专权、侵权。每个业主的思想素质、作风素质、法律素质不同,对于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的认识水平也不尽相同,又不能跟工作单位那样统一做细致的思想工作,那么,用法律工具来维权是最直截了当的。

2.撤销权

撤销权,这里是指民事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撤销权,是比行政诉讼容易一些的撤销权。对于业主是撤销请求权和胜诉后的撤销权,对于人民法院是判定撤销权。

物权法第78条第2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从正面教育的规定。如果业主被侵害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会驳回其请求,就不存在所谓的撤销权。因此,业主滥用民诉权也是不可取的。

行使业主撤销请求权的要求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请求,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业主请求撤销的相关权利,还可以通过政府部门来行使。《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对于业主机构主体效力的认定

本条款所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者当然是指全体业主民主选举产生、依法登记的合法的业主共决的组织机构,前者当然是指全体业主民主参与表决的合法的业主共决的自治机构。这两种是主体适格的权威的共管、共决机构。考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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