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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8-1(第2节)

施的日常便利。

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居民个人拥有的住宅比例越来越高。住宅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也由过去的国家、单位承担转变为由居民个人负担;多层楼宇鳞次栉比,土地集约化和人口密集化、楼房高层化确实带来了许多便利,却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梯、加压水泵、水箱等常用设施使用长久了需要维修保养,甚至于住房主体承重部位、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分,到一定时间一定程度时也要修缮。业主个人的负担,有时是小额负担,有时则上升为较大负担。业主的这些负担的项目,是法定的负担的项目,不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的土政策决定的。无论是法定的负担项目,还是约定的负担数额,业主始终是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的主体。

按时、足额交纳维修资金,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在同一个业主物权圈子里,不论职位高低、贫富贵贱,都应当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也叫“物权法面前,人人平等”。

业主交纳完毕维修资金后,不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所有,也不为物业管理机构所有,如本条款所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并且这种维修资金一定是专款专用、定向使用和账目公开的。业主们也可以确定采取“合理退补”的办法来管理使用这笔资金,不足部分需要重新增加筹资额,盈余资金应当不延迟地退还给每个业主,或者统一划算、累积至下一年度一并使用。

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收支是否合理、是否有铺张浪费或者贪污盗窃情形存在,业主要经过调查研究如公布账目审核、参照本地区收费标准和实际维修情况来判断,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水务、价格等机构咨询相关的规定。业主对于不合理的筹资与使用现象可以批评与拒绝,对于维修资金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现象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

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一般采取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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