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包括层面和周边的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层面部分)的修缮: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为某些层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以上规定相当全面而专业,房屋的日常维护和大小修缮及其费用的分摊很明细也很适用,而物权法过于抽象,需要结合起来一并领会。以上经常用到“房屋所有人”的辞藻,读起来别扭而拗口,没有物权法“业主”的通顺、好记、好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为生造、生辟词语。什么叫异产?按照物权法规定精神,由多个业主组成起来的房产,既有专有财产、又有共有财产,两种财产权是相互联系、不能分割的。既然是异产房屋,为什么又是毗连房屋?异产房屋,应当是独门独院的、业主个人独有的房屋才说得通,在一个楼盘和一个物业小区中由多个业主并存的情势下,连专有部分的房屋也不是异产房屋,而是连体房屋。什么是毗连房屋?同层次或者上下层房屋是毗连房屋,而不同一幢楼房甚至于不同一个大院的房屋同样是毗连房屋。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是比较死板的费用分摊规定,它只有一个选项,没有选择的余地;它只讲费用的分摊,而不讲收益的分配。
物权法第80条费用分摊及其收益和对于一些概念作出了实质上的更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此处的“约定”不是业主个人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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