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因为是大事项,肯定需要经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共同研究、共同依法依规约决定的。物权法的“约定”表面上是模糊的,实际上是于模糊中见精确,这跟模糊数学的原理是相似的。
费用的分摊、收益的分配等事项,各个规划小区和其各个时期因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欲从诸种不确定性中找出确定性、从非平衡中找出平衡点。首选的办法,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约定,集思广益,从而达到既生动活泼又心情舒畅的共管局面。有了共同约定,大家自觉地按照共同约定执行,才能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共决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假若上述首选的办法不存在或者通不过,可舍去以上方案,退而选择第二方案,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以上首选方案,称为约定的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方案,属于相对弹性的方案;以上备选方案,称为法定的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方案,属于相对刚性的方案。至于哪个方案最好,不是本条款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条款的着重点,在于解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合法程序问题,亦即指定业主费用分摊这种义务的必然性和收益分配这种权利的连贯性问题。
二、基本类型
业主费用的分摊,按选择时类型划分,分为自然方案、意定方案和法定方案三大类型。此外,按收益或者义务类型划分,还可以分为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和不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
1.自然方案
自然方案,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自然而然存在的可选择方案,包括按每户业主无差别平均分摊方案、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有差别分摊方案、按照户籍人数或者常住人数有差别分摊方案。
2.意定方案
意定方案,指业主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自己的愿望,从三种自然方案中选择一种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