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并提出自己的设想与理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前提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原则通过后就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来实行。
根据本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各种方案中,业主意定的方案是比较通行、公信力较强的方案,只有在业主大会议决不成功、不达标的情势下,才选择法定的方案。
3.法定方案
法定方案,指业主大会议决不成功、不达标的事实成立后,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不再从自然方案和意定方案中任意选择,而只能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民法来确定的方案:“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没有约定”是指:一是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约定,即没有达成合意;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没有约定,即没有参与合意。
“约定不明确”是指:一是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意见分歧大,议决不成功、不达标和不能确定谁是谁非,即没有达成合意;二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意见分歧大,议决不成功、不达标和不能确定谁是谁非,即没有达成合意。无论是哪种“没有约定”和哪种“约定不明确”,均可以采取法定的断然措施: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4.收益型方案
收益型方案,即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方案,亦称积极型费用的分摊、权利与义务相吻合型费用的分摊,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能够与收益分配等事项挂钩,即既有义务又有权利、既有付出又有收入的一类费用分摊方案。
如某栋住宅楼内原先的文体娱乐室改建为商业性的棋艺室出租谋利,或者改建为商业办公室、商业库房等出租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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