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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0-1(第2节)

对于收益分配或者怎样冲抵物业管理费、怎样提留不闻不问,有的想过问却形成不了共鸣的气势,这不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而是一些业主过于自由散漫和维权意识淡薄的问题。业主们统一思想,统一维权,才是正确的出路。

本条款关于费用分摊的物权化设计方案,是基于自然方案而产生的意定方案或者法定方案、收益型方案或者无收益型方案,采取的优化选择方式首先是“有约定的优先”和“无约定的大业主优先”,包括权利的优先与义务的优先是二位一体化的优先。

二、一般认识

对本条款的理解,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一认识。

1.关于有约定的优先

“有约定的优先”是确认费用分摊、收益的物权化设计方案是否得体、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首要选择方案。众所周知,民法学中的意思自治主义是最适用于民事主体的公平交易规则和诚实信用规则的。所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指的是不能滥用公权力来代替民权力,公民的事情最好由公民自己来作主,连法律也不能过多的干预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确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约的前提下,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方式的讨论通过,实行决定程序、集思广益和权衡利弊,是业主意思自治主义和业主共有权、共决权、自治权、自主权的生动体现,以期达到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效果,使得业主们心情舒畅,使得物业公司等收费单位或分配单位心悦诚服。

“有约定的优先”是法律赋予业主最切实可行的业主共有权、共决权、自治权、自主权,全部是义务性权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分摊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决定如何履行义务时是权利在前、义务在后。决定收益分配方案的主动权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在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根据本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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