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了主流性质的管理模式,于商品房住宅小区比较普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用房、岗位、门禁、食堂和宿舍、停车场等财产属于业主共有,或属于业主原主管单位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只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无收益权和处分权。
此类企业名为物业管理,实为物业服务,其管理权限低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即低于业主共管权的权限。所聘用企业的财产权、管理权,不能与业主们的财产权、管理权主次颠倒,必须厘清。
3.其他管理人管理。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分别聘请保安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家政公司等服务企业管理,也可以充当管理人。所聘请的以上服务企业,应当是有未过期的营业执照和一定资质的企业,否则服务质量就难以保证。
此类物业管理形式,可以打包式管理,也可以是拆分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同的是,其他管理人所占用业主的不动产均为信托用益财产,无收益权和处分权。此类企业名为物业管理,实为物业服务,其管理权限低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即低于业主共管权的权限。所聘用企业的财产权、管理权,不能与业主们的财产权、管理权主次颠倒,必须厘清。
可能还存在一种很另类的管理人。其不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来的,而是由原商品房建设单位或中介单位沿袭下来的另类“物业公司”。
政府解困房、安居房、限价房、公寓房等房屋管理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等物业服务管理人,也不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来的,是由地方政府房管部门聘请来的,业主或者户主没有决定权。这一类特别的物业管理人,与物权法的规定有些出入。除了物业管理人聘请权之别以外,业主或者户主所分摊的费用、收益分配等事项,也不是由业主或者户主说了算,也不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说了算,只能由物价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说了算。
第2款补充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