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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2-1(第3节)

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这里是专门针对性解决新晋楼盘所遗留下来的问题进行处理,落实业主(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共管权、聘请权和他们的切身利益。

很多商品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是原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中介商)派出的子企业,或者是原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中介商)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他们的企业关系、产权关系、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本来就比较复杂,管理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还没有营业执照或没有一定的资质。当商品房出售后交付业主使用后,有的业主对于他们就默认了,但有的业主对于他们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满意。依照法律规定,无论业主们是否满意不满意“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对商品房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主要原因在于聘请权限与聘请程序上不合法、不合情理。故需要从法律上重新规范与调整。

建筑物销售管理与业主共决管理磨合期内,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过渡期的临时物业管理人。磨合期结束后由业主选聘的正式物业管理人,一般为服务期限比较稳定的正式物业管理人,同样地面临着市场竞争的考验和业主们日常监督的考验。受业主聘请的物业管理人是信托型代理管理人,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人是业主自治的管理人。

各种物业管理人必须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办事,必须具备正规化、专业化、流程化、多样化物业管理的全套服务职能。

二、基本权利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完全是意定的信托型权利,其对物业小区业主人员的信托管理服务权、信托财产占用权和个别共有财产的信托支配权、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能权等排他性权利,是完全附属于业主财产专有权与共有权、业主自治共管权并聘请权、业主监督执行权、业主共决权和业主人身自由权与安全权等现实的和未来的权利,是业主委托的、有期限的、有明确义务的又是双方合意承诺的有偿服务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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