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随意剥夺物业管理人的权利。
法律赋予业主以两大自由:一是选聘与不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人的自由,由业主们自由选择、自由决定。至于孰优孰劣,法律不是参谋,只能由业主们自己权衡轻重利弊。二是撤换或者更换物业管理服务人的自由,由业主们自由选择、自由决定。业主们是自物权人和委托物权人,具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依法聘任、选聘、解聘和撤换物业管理服务人是他们的自由,法律不予以干涉。况且,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等于是业主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名不正言不顺,信托物权关系错乱,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以上第一种自由是以意定的为主、法定的为辅,第二种自由是以法定的为主、意定的为辅,物权化方针与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说物业管理服务人都是弱势群体,那也未必尽然。类似于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很多时候名为选聘的、实为建设单位旗下派驻的,或者是为建设单位经济承包经营的,一切听从建设单位的暗中指挥。如建设单位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微留下伏笔,就会为物业管理服务人得到很多的好处。作为回报,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对于不听从房地产开发商指挥、不认同黑合同条款的购房人实施打击报复、穿小鞋,以停水、停电、停供气、停供车位等办法“制裁”购房人的有之。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无自豪地夸耀说“搞房地产如印刷钞票一样的暴富”,说明了里面有很多的猫腻,至于房价高企只不过是外部表现而已。如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人与业主们争利,炒高车位、车库价格,以及对业主们设置名目繁多的不合理的收费甚至于集资,幕后的实际既得利益者往往不是物业管理服务人,而是开发商。从某些物业管理服务人、特别是那些辛苦工作的普通员工来说,也有对于建设单位不满的地方,也想与建设单位脱离干系,转为正式独立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