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3-1
物业管理服务人的两种类型
物业管理服务人,以存续状态划分,可以分临时的物业管理人和正式的物业管理人两种组织管理人。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法人和业主们自发性组织起来的业主自治的管理人在内,同样地受普通物权法和业主规约的规范与调整,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平衡物业管理服务人与业主们的利益关系,理顺他们之间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相邻关系。
委托管理模式下,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具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依照业主所委托事项范围,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临时的物业管理人
临时的物业管理人是过渡期的物业管理人,是住宅小区建设时期应运而生的物业管理人。主要是在商品房竣工后由房地产建设单位聘请的或者自立的一类过渡式的物业管理人。
一个住宅小区建好后为了安全起见,就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业主们是陆陆续续迁入居住的,此时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能及时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了弥补这一真空地带,当时只能由建设单位派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由此产生临时的物业管理人。
这一类物业管理人不完全是为业主服务的,在楼房峻工未销售之前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楼房峻工开始销售已有业主迁进时是为业主和建设单位服务的,楼房销售告罄时基本上是为业主服务的、少数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申言之,三个过渡阶段之物业管理人是受建设单位之托而组织起来的,真正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不是业主。即使是最后阶段的物业管理,表现为主要服务对象是业主,但本质上对建设单位才是主对象。
在房屋销售阶段,由物业管理人负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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