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建设者的财产安全和已经购房者的财产人身安全;在房屋销售完毕至此后一个阶段,由物业管理人负责已经购房者的财产人身安全。
这一类物业管理人,虽然行使的也是信托管理服务权、信托财产占用权和个别共有财产的信托支配权,但委托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业主们,也不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而且最初的服务对象不是业主们,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临时的物业管理人任职期间不能太长,而且购房时临时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条款”附有房地产开发商恃强凌弱的意思表示,有些过时的项目内容,需要变更物业管理合同;无论物业管理人是否称职,理应变更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人不规范、不合理、不称职的,业主们有权可以决定撤换物业管理人。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于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他们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购房的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这是一种过渡期的临时的物业管理人,是与开发商、建筑商或者中介商等有关联的一类物业管理人。住宅小区于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之前,由房地产企业负责管理,这是另一种过渡期的临时的物业管理人。两者比较,前者由建设单位自己聘请,比较专业、正规,延续的时间也较长。表现好的,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批准,并向地方区、县级政府部门备案,可以转为正式的物业管理人;后者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的看场队则不够专业、正规,也不名正言顺,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延续的时间也较短,自然消亡的情况比较普遍。
所有临时的物业管理人,都应当遵从业主的意愿,尊重业主的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委托权和特定的聘请权、排他权、撤销权,盖由业主来决定选聘合适的即正式的固定的物业管理人。
所谓“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主要是指建筑物建好后、业主未迁入之前,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商聘请的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这在磨合期当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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