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有必要的临时性物业管理人组织。磨合期过后依照法律规定,无论业主们是否满意不满意“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主要原因在于聘请权限与聘请程序上不合法、不合情理。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聘请的不能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聘请,故需要依法合理地重新规范与调整。
二、正式的物业管理人
正式的物业管理人,是经业主们聘请的有服务期限并且相对稳定的物业管理人,是适应住宅小区正规化、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管理应运而生的物业管理人。
有的是从临时的物业管理人中脱胎而来的正式物业管理人,有的是业主大会上弃旧图新重新选聘的正式物业管理人,有的是业主们自发组织的正式物业管理人,有的是房改房、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安居房原主管单位派出的正式物业管理人,有的是政府解困房、安居房、限价房、公寓房等房屋管理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等物业服务管理人。各种正式物业管理人品种繁多,聘请关系、企业关系、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或法锁关系略有差别。这一类物业管理人的性质是与临时的物业管理人显著不同,正式的物业管理人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各位业主,不再是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
无论是哪种正式物业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依然是意定的信托型权利,其对物业小区业主人员的信托管理服务权、信托财产占用权和个别共有财产的信托支配权、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权等排他性权利,是完全附属于业主财产专有权与共有权、业主自治共管权、业主监督执行权、业主共决权和业主人身自由权与安全权等现实的和未来的权利,是业主委托的、有期限的、有明确义务的又是双方合意承诺的有偿服务的权利。正式的物业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比临时的物业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更加完整、更加适格和适应期限更长久。
之所以要求物业管理人从临时的向正式的方向转换,主要原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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