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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3-1(第4节)

下。

一来,是时空的转换,建设单位之物业管理委托权已经失效。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其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是临时性的信托关系,并且委托的主体不是业主而是建设单位。当业主们购房后全部或者大部分进驻住宅小区以后,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临时物业管理服务的使命就已经完成了,就应当自觉地退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列了。他们退出以后,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的正式物业管理人,籍以替代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这个旧委托人的角色是天经地义的,过时的购房合同中附加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失效了也要由业主重新修补甚至于否决撤销,也是理所当然、法理所容的。

二来,是时空的转换,建设单位的聘请决定权的失效。时空、委托权转换的同时,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屋后的财产权、财产共管决定权也转换到业主方面来,业主的专有权和共有权替换了他们的所有权,业主的共决权和撤换权、购房时旧合同条款撤销权替换了他们的决定权。就是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优先权、排他权、共决权、选择权、撤换权;与此同时,业主可以依法行使购房时旧合同条款撤销权;而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因时空的转换却已经丧失这些权利,过时了的权利就会失却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来,是时空的转换,建设单位人心的向北使然。许多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于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信不过,自然而然地对于他们聘请的过渡期的物业管理人也信不过。他们“聘请”的物业管理人,与他们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多数全然是他们的派出机构,属于心腹、卧底之类的角色,不但在费用分摊上做文章,而且巧立名目地向业主重复收费,多重收费。

譬如,建筑物以内车位、车库已经分摊到业主的住房销售面积上了,他们也不承认,就那么几平方米的地方,竟然卖到十几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而且是每月的停车管理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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