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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6-1(第2节)

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会员权、共管权等一系列财产权、身份权、人身权,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与物理管理人关系的权利,都得履行业主的基本义务。

物权法第83条所指不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项目,主要是普通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所指不违章搭建等项目,主要是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不拒付物业费等项目,主要是债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其他的,如不乱吐痰、不恶语相加、不伤风败俗和诚实信用等,可能发生习惯法、道德法的基本义务。

物权法于“相邻关系”一章中,由第84条至第92条的规定,全部是业主的基本义务,这些基本义务由本物业小区扩大到了相邻物业小区甚至于更远的地方。“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的基本义务来规定的,并且是对于人类具有普世价值的指导意义。任何国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哪怕是最腐朽的垄断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对于本国任何公民无一例外要求履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适度相均衡原则”,任何权利是附带一定义务的,任何人是一定要履行一定义务的。业主享受了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肯定要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这里讲“业主的基本义务”,不是全部的义务。由于每个业主的义务项目很多,而且不光是涉及到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义务,还有其他种类物权法、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义务,只能大概地讲述一番。

本条款规定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指的是业主行使财产专有权和共有权、共管权和共决权、自治权与监督权、成员权与居住权、身份权与安宁生活权,以及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人身权保护请求权时受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限制的权利,是附有一定义务的权利。当其权利与义务不搭配、不均衡时,应当依法予以重新规范与调整。应当注意的是,业主有很多项目是要求先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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