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然后再享受权利。如业主每月需预交或者先清偿完毕物业管理、卫生清洁、公共照明、公共水泵、公共电梯等费用之义务以后,才能享受安全管理服务的权利、照常使用建筑物区分共有设施和照常停车放车的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
业主的基本义务,是日常生活之生活型、消费型、相邻关系型或者人际关系型基本义务,不是单一的义务,应当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统一的义务、道德文明与守法文明相统一的义务、个人自律与共律他律相统一的义务、有形物权限制与无形物权限制相统一的义务。由此可见,所有这些是与生产经营型、物权交换型或者逐利谋利型基本义务之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是不相同的,故我们可以称之为“业主居家生活之基本义务”。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当好文明居民的基本义务、物业共管参加共决的基本义务、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共同维权的基本义务、依法执权用权维权和不侵权的基本义务。
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所对应的措施是:(1)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2)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需依照物业管理规约实行;(3)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并且物业管理规约也没有合约的,根据物权法理和习惯法、道德法实行。法律、法规的效力优于物业管理规约的效力,物业管理规约的效力优于法理推断的效力。其中,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二、基本义务的建构
业主基本义务的建构,主要由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民法组成。
物权法出台前的情势是,许多业主、物业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是引发邻里纠纷的重要现象。对于这些,有的在民法通则中有少许规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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