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让利的注意义务。(2)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或者空间不可时,或者说在非使用邻地或者空间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基于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栏;与此同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权利人有给予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双方配合以期达到保障效率和避免损失的目的。
从以上两个义务范围来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义务,有注意的义务和双方的义务,只不过义务的侧重点和轻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尽管法律赋予不动产权利人对邻地或者空间以利用权,这种权利的交接需要通过过程控制、程度控制、相互监督谨慎执行,某个环节出现差池就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二、基本形态
相邻关系基本形态,分为财产权相邻关系和人身权相邻关系两个主要类型,也有混合类型。
财产权相邻关系主要有:(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相邻关系。主要由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权拓展出财产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以及业主的身份权、成员权,较多地附带有人身权相邻关系。(2)地役权相邻关系。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广泛存在地役权相邻关系。取水权、截水权、蓄水权、排水权、建筑物管线越过权、经济通行权等地役权是财产权相邻关系,较少地附带有人身权相邻关系。
人身权相邻关系主要有:(1)相对软化的人身权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观光权、眺望权、居住安宁权、清洁卫生权、人行通行权等生活权是人身权相邻关系,较少地附带有财产权相邻关系。表现为相对软化和程度较轻的人身权相邻关系,有的是对于人的身体肌肤肌理造成不太严重、不顿时严重或者可隐形严重的损害,有的是对于人的精神面貌与内心世界造成不太严重、不顿时严重的损害。(2)相对硬性的人身权相邻关系。环境卫生权、精神卫生权、健康生命权是相对硬性的人身权相邻关系,较大量地附带有财产权相邻关系。如要求业主及其居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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