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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是不能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确定权限的出发点
(一)依据民法通则来确定相邻关系权限的出发点
1.依据身份权来确定权限
(1)公民身份权是个体相邻关系的能力考证
公民身份权,分为18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类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半民事行为能力类两种,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时区别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另当别论。
(2)法人身份权是经济体相邻关系的能力考证
法人身份权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集大成者,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中,行政法人组织相互之间、行政法人组织与其他法人、公民产生相邻关系纠纷,也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相邻关系的权限。
2.依据合同效力来确定权限
有效的合同是规范自主权利与义务的良好途径,合同的效力能够保障公平合理。确定权限时,能够将法定的权限与约定的权限有机结合起来。法定的确定也只能确定一个总体上的范围,而约定的确定可以将此范围细化、量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居民守法公约合同、农村与农业承包制合同、地役权合同等合同是处理相邻关系很适用的形式之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有书面的约定,依据合同效力来确定权限与效力是个不错的选择。
处理相邻关系的合同内容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的合同内容有所不同,有些具体内容不是合同法所能够包办代替的。然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效力鉴别原则”是普遍化原则,完全适用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合同内容与实行问题。
3.依据民事责任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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