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权限
民事责任,有可承担的责任和不可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有过失责任和过错责任。凡是有行为能力的越权、侵权者,都会不同程度地承担责任。众所周知,相邻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并不是专门针对财产权关系的,人身权关系甚至于人身权关系兼财产权关系也是其中的重要对象之一。
譬如,相邻关系中的取水权、排水权、经济通行权等地役权相邻关系是财产权关系,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观光权、眺望权、居住安宁权、环境卫生权、人行通行权等生活权相邻关系是人身权关系。
民法通则第123条~127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责任侵权法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第97条~103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于民事权利的系统性表述是:“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中,有很多权利是与相邻关系直接或者间接有关的。依据民事责任来确定权限与效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二)依据物权法来确定相邻关系权限的出发点
1.依据地役权来确定权限
所谓地役权,说白了,就是土地利用权,也是区别于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一种特殊土地使用权。有人说他是用益物权,笔者认为他即不是所有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在某种程度上,他甚至高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按照其性质定义,他是属于地产权或者土地利用权。
地役权是确定解释和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有力法器,他并不依赖于“公共利益”的说教就可以直接完全使命,使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人心悦诚服。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密切,指因通行、截水、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保障自己的的不动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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