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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1-1(第5节)

1)依据所有权限制论来确定权限

在所有权的定义里,几乎所有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对于所有权进行依法限制,限制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所有权人对其他权利人放权让利,第二层含义是要求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对于土地(地产)所有权人的限制更是如此。每当一涉及到公共利益、相邻关系时,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就如影随形。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同时贯穿于整部物权法的。地役权、相邻关系的权利的法理,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一般原则,也是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地产所有权的限制而成立的。这正好弥补了民法通则所有权规定的不足之处。否则,就无以说服业主和地产所有权人。

(2)依据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正反面来确定权限

物权法第七章共8条,专题告示了相邻关系的规定,有一般原则、执行依据,有权利的确定与限制,有义务与责任,还有零物权、物权请求权的规定。相邻关系的规定虽然不是很全面,但也可以与其他200多条款串联起来解读。

如果比较一下,西方国家的相邻关系法律侧重于农业社会的色彩,中国的相邻关系法律则侧重于工业社会的色彩。我们将对于工业化、城市化形式的相邻关系给予更多的关注,这不仅仅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问题。仅以城市生活而言,方便生活只不过是其中一个普通元素而已。除了方便生活以外,健康生活、安全生活、优质生活是为更高的起点与追求。物权法“相邻关系”一章,更多地体现了健康生活、安全生活、优质生活的中心思想,这是符合后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的。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揭示了相邻关系地役权、利用权的本质特征。首先,显示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可以告民,民也可告官,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其次,相邻关系平衡限制是法律确定的。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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