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理执行。
譬如,截水权大多数适用于农村,而自然流水的走向、堵截流水的库存量要考虑水流下游生产生活的有利或者方便程度;农村的排水权与城市的排水权也是不一样的。农村排水是与排除水渍、水涝灾害联系在一起的,城市排水是与排除生产或者生活污水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通行权与城市的通行权也是不一样的,农村的通行往往损害地上附着物如庄稼、果树、林木和池塘、鱼塘等地方,城市的通行容易忽略地下利用权而需要避免建筑物不动产的损害……如此类推,所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依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理执行。
尽管于一定场合和范围内,习惯法可以成为成文法的替代、补充工具,法律效力仍然比成文法疲软一些,这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更好的途径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而不能过分依赖习惯法和民众的自觉性。
中国的民法、物权法比较西方国家更加抽象而简略,其形成的原因是:一来系历史原因造成。新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扁平化管理模式,公而忘私大公无私成为全社会的道德规范,全国城乡的劳动关系、人际关系比较融洽,发生相邻关系的权利纠纷相对较少。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时期,实行的是公私两极化自由竞争模式,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的丑恶现象开始泛滥成灾,全国城乡的劳动关系、人际关系比较紧张,发生相邻关系的权利纠纷相对较多,并且逐渐增多。立法快还不如变化快,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研究与制订,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需要。二来,立法经验不足。中国关于相邻关系法律、法规的立法,缺乏经验,有些保守,显得有些被动。某些方面该进不进,该退不退。比如,城市的房地产建设应当由政府主导,却由开发商主导,宏观上不加以控制,微观上控制的效力会打折扣的;又比如,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化一乱,相邻关系就乱得不得了。另外,外国有许多相邻关系的明细法律规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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