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4-1
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之三
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依据
一、基本理念
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即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完备的地方,以及依据习惯法仍然不能满足客观要求,而赋予法院法官自由仲裁、判决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行使的,即成文法没有的规定或者利益关系人没有约定情势下,法官依据相邻关系的法理来自由裁量,籍以解决邻里之间的物权纠纷问题。原则上,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能随便弃权。立法专家认为,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自由裁量权与习惯法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于处理相邻关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一方面需要借助于习惯法,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依赖于习惯法。好的习惯法可以产生好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就不能产生好的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在权威解读文本中在谈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醒指出“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不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82~183页)
以上权威解读,实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成文法、习惯法之间的鼎立关系。法官审案自然首先是想到相关的法律条文照本宣科,而相关的法律条文不具体、不仔细时,转而想到了习惯法。现实情势是,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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