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是不相隶属又若即若离的关系。但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要隔绝的办法关系,有时候习惯****与成文法走在一起,并成为成文法的好帮手。原来,由于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等各种原因不能一步到位地规定死,故成文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很多是原则性、抽象性或者宏观调节性的规定,需要借助于相邻关系的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来具体性或者微观性解剖麻雀,恰当地平衡相邻关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官裁量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可以依据法例与审案经验,判断该习惯、习惯法是否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并判断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当然,法院的诉讼资源也是有限的,法院也是有立案标准的,邻里之间什么鸡毛蒜皮的事情都撕破脸皮上诉到法院里去,恐怕也是不妥当的。如邻居之间吵架斗殴可由地方基层组织调解机构或者派出所出面调解,除非致人伤残死亡够得上立案标准,可依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自由裁量权的法例与分析
如中国台湾“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说明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当有限的,或者说是有自由裁量范围的限制性。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限。
作为审案依据的“法理”,应当是成熟的带有指导意义的民法或者公法的法理,包括通用性法理和专用性法理。这种法理已经具有“准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道德风尚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法理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道德风尚为限。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的权利人所有。但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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