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为公用地的除外。”这里也有“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理依据,也适用于难确定性相邻关系的判断与裁量。
实际上,他们这种法律规定是依据西方的法理上升到法律统一规范与调整的,而法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定。如甲果园种的是橙子,乙果园种的是柑橘,无论是橙子掉到乙地,或者是柑橘掉到甲地,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按照中国道德风尚法推定,无论是谁捡拾到水果,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都得如数归还失主。这种推定,是法理推定加“准习惯法”推定,中国是一贯提倡“拾金不昧”和“拾物还人”的,跟西方国家唯利是图的相邻关系之物权化方针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一种情形。
另外一种情形,客观存在的是有两家业主是邻居,甲家宅院种植了几棵苹果,并且有部分苹果成熟后掉落到乙家的宅院里,并且不归还给甲家。甲家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家归还苹果,并要求甲家赔偿因此而误工的损失。在这个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小一些了。最有可能依照“果实自落于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的权利人所有。但邻地为公用地的除外。”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满足了“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和“邻地不是公用地”两个前提条件,排除了偷盗和抢劫的事实。第二,树上掉下来几个苹果,数量不多,也值不得几个钱,犯不着让人家赔偿损失。第三,新鲜果实散落地面不久就会腐烂变质,会造成财产的浪费。作为邻居应当克已复礼,不如给邻居送个人情世故,以利于加强邻里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团结互助。第四,甲家宅院种植几棵苹果纯系副业,不是主业,也不是依靠这几棵果树维持生计。第五,法官自由裁量权向弱势者一方倾斜。有产者帮助无产者,让无产者分享一点零星的利益,是有产者行善积德之所需,是无产者行使捡拾权之所系。
两种情形对比,客观上两种自由裁量权迥然不同。第一种情形是:果园掉落的橙子、柑橘,涉及到果农一年到头的辛辛苦苦的劳动收入与养家糊口问题,而且是涉及数量较多、价钱也不少;两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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