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3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4-1(第4节)

园毗连,两家人都是以果为业维持生计,难以排除偶偷窃或者长偷窃的嫌疑;两家种植的水果不一样,界限很明显。法官故可以据实、据道德风尚或者据道德规范自由裁量捡拾水果者归还失落水果者。第二种情形就是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形,主要原因在于:捡拾到的水果数量少、值不得几个钱,不如送给捡拾者一个人情;宅院栽种水果不是维持生计的主业;两家人毗邻而居需要团结互助化解矛盾;捡拾到几个苹果不还人,与道德风尚或者道德规范关系不大;法律适当地向弱势者无产者倾斜一下是可以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但应当适可而止,当事人的捡拾权应当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与次数之内,不能总是捡拾苹果总是不归还失主。总是捡拾苹果总是不归还失主,不仅仅不适合东方公有制社会的道德风尚,也不适合西方私有制社会的道德风尚,是要受良心的谴责和法律的禁止的。

《德国民法典》第102条规定:“有义务返还果实的人,可以请求偿还为取得果实而支出的费用,但以费用符合通常的经营并且不超过果实的价值为限。”证明了不是是所有捡拾的果实归捡拾者所得。

2.自由裁量的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相邻案件的原则是:第一,遵从依法理可自由裁量的适度原则。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周全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周全的并且无当地习惯可循的,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处理相邻关系的法理进行自由裁决。第二,遵从法律衡平原则。不动产权利人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均有注意的义务;不动产权利人享有地役权、不动产利用权等特殊的权利,但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根据事实判例、法理判例来实施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法官不能认为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有难度,就拒绝立案、办案,这是需要明确说明的地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