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7-1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由于用水相邻关系和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城市与乡村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上中流与中下流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利益关系与利害关系的差异,均体现出邻关系的网络化、社会化和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区别化等特征。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城市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有集群相邻个体相邻特别是隔地相邻的特点,有权利主体的粘合性和义务性质的不同价性等特征。
城市居民的用水权、排水权是第一层次的集群相邻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公共利益来界定其特殊性。因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大中小城市的用水、排水可以依法统筹安排。这种相邻关系甚至于可以是隔山、隔水、隔地和隔县市甚至于隔省市、临国境的相邻关系。
城市居民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则适用于地役权或者地产权的法理基础。城市单位、个体的用水权、排水权,与城市规划与环境治理密切相关,统筹规划与商品经济、市场调节并举,集约、节约与环保并举,权利与义务、责任并举。
城市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可分别归类为城市用水地役权、城市排水地役权,其物权化特征表现为:
一是权利主体的粘合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两种相邻关系容易粘合在一起难解难分。城市引水地役权中,居民日常生活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往往与公共利益的相邻关系粘合在一起,容易形成隔山、隔水、隔地和隔县市甚至于隔省市、临国境隔国家的相邻关系,城市居民日常生产需要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绝大多数情形也是如此,某些工业企业自己就地所为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则不属于公共利益型相邻关系;城市用水、排水地役权中,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地役权表面上属于公共利益型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关系到各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