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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7-1(第5节)

赔偿。而城市人口向农村人口争夺水资源,没有对农村居民进行定向补偿,这是法律平衡机制不到位的地方。

第四,权利个体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有从公共利益中分流的权利,还有自然取得、购买取得、补偿取得的权利,即存在权利多元化特征。

本条款所指相邻用水权、排水权主要是指“自然取得”式相邻关系,这是一种传统民法意义上的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主要适用于农村地产权、地役权项目之类的相邻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依公共利益中分流的权利,还有购买取得、补偿取得的权利等等。

一般而论,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四项原则出发,法律许可向弱势者一方相对倾斜,于自然流向的江河湖海和溪流中,权利人一方独享用水权、取水权一般应当被限制或者被禁止。大量利用水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向有关水务管理部门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饮用水企业抽取矿泉水、地下水需要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税。国家兼顾与单位、个人的利益,这是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来稳妥地行使权利主体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

国家对城市企业和居民征收了污水排放费,仅仅用于本市的污水处理是还不够的;国家对于取水、供水企业征收了水资源税,是可以从中抽出一部分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农村居民的。这种做法,成熟的法制国家、地区是有先例的。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须,自己取水则费用、劳力过大,可以通过支付偿金的方式使用邻地权利人的有余之水。这种做法,可以推广到城市补偿农村的整个体系中去。中国大陆曾经从三峡水电站供电单位电量中提取每度几分钱,用于补偿三峡库区几百万移民迁居的安置,这种做法,也值得推广到用水、排水的补偿机制中去。中国正在实施史无前例的南水北调工程。这项工程,对于缓解南方的涝灾作用不是很大,但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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