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部分资源。
一般而论,涉农的相邻的用水权、排水权关系,不止是农村对农村、农业对农业的相邻关系,很多时候夹杂着城市、工业的的相邻关系,构成混合型相邻关系,使得他们的相邻关系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其中,涉农的对涉农的用水权、排水权关系,主要焦点在于用水权上,其次在于排水权上,这主要是因为农业干旱的情势多于洪涝的情势导致两种权利与义务的活跃性差异;涉农的对涉工、涉城的相邻的用水权、排水权关系,主要焦点在于排水权上,其次在于用水权上,这主要是因为工业与城市污水、废水排放污染环境,导致农作物歉收或者绝收,以及人畜健康受到损害威胁所至。另外,工业与城市用水多数情形是向大江大河或大水流中取水,并且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取水,人为地掩盖了涉农的与涉工、涉城的相邻的用水权、排水权关系的矛盾。
第三,城市与乡村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主次分明,城乡居民生活水权基本相同,而工农业水权的权重不太一致,即权利难兼容性特征。
不成文的理念是,以满足工业生产为主和以满足农业生产为辅,或者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为主和以满足农业生产为辅,但是必要保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需要。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权利与义务,与城市居民是基本一致的,具有权利兼容性特征。
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在这里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因为公共利益优于个体利益、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城市的地役权、地产权与农村的地役权、地产权有主次、先后之分。
但是,实质上,城市的生产、生活对于农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长期的一定损害,主要是城市的工业污水和生活废水对于农田农作物的毁伤毁坏。依据物权法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正确处理城市的相邻关系,城市企业和居民应当对于农村居民进行适当补偿。目前,工业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他人利益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对于农村居民进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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